就业登记
1.用人单位招(录、聘)用劳动者(包括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企业等用人单位),应当于招(录、聘)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。
办理就业登记提供材料
(1)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,应具有以下要件:
①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;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,个体工商户、网络创业以及“多证合一”的无需提供(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,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。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再次提交);
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(用人单位签章)。
(2)劳动者个人登记时,需具有以下要件:
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;
②劳动合同或招(录、聘)用手续。
2.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,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,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,同时具有以下要件:
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;
②灵活就业(个体经营)人员就业登记表。
从事个体经营的,同时提供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副本。
3.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、未失业的,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。
办事流程
1.受理。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,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。如不符合要求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,将材料一并退回;若符合要求,当即受理。
2.办理。办理就业登记,并在《就业创业证》上记载就业登记相关情况。有申领《就业创业证》需求的,发放《就业创业证》。
3.确认。打印《业务办理确认单》,并要求申请人确认。
4.存档。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。
办理时限
即时办结。
业务表单
1.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
2.灵活就业(个体经营)人员就业登记表
3.就业登记确认单
失业登记
适用对象
在法定劳动年龄内,有劳动能力、有就业要求、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。包括:
1.年满16周岁,从各类学校毕业、结业、肄业的;
2.从企业、机关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;
3.个体工商户(含认定的网络创业)业主、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、破产停止经营的;
4.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;
5.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,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;
6.城镇刑满释放、假释、监外执行的;
7.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。
办理要件
1.失业人员登记表;
2.常住地户籍的,提供身份证(社会保障卡);非常住地户籍的,提供常住人员居住证(或暂住登记凭证);
3.学校毕(结、肄)业没有就业经历的,提供学校毕(结、肄)业证 ;
4.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,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;
5.从事个体经营、开办私营企业停业、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,提供有效停业证明;
6.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,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;
7.复员退役军人,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件;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;
8.刑满释放、假释、监外执行的,提供司法(公安)部门出具的手续。
根据人员类别:3-8项仅需提供1项。属进城务工人员(含非本省户籍人员)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,提供其就业6个月以上的材料;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,由社区服务平台直接办理失业登记;需由街道(乡镇)基层服务平台办理的,社区服务平台出具相关材料。
办事流程
1.受理。核验申请材料,将信息录入系统,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。如不符合要求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,材料一并退回;若符合要求,当即受理。
2.办理。办理失业登记,并在《就业创业证》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。有申领《就业创业证》需求的,发放《就业创业证》。
3.确认。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,并由申请人确认。
4.存档。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。
办理时限
即时办结。
业务表单
1.失业人员登记表
2.业务办理确认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