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适用依据
1.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》的决定(2014年12月,部令第23号);
2.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(人社部发〔2010〕29号);
3.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(豫政〔2015〕59号)。
二、适用对象
在法定劳动年龄内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。
就业困难人员:
1.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;
2.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;
3.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;
4.困难家庭(包括低保家庭、残疾人家庭等)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;
5.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;
6.失业的残疾人、城镇复员转业军人、县级以上劳动模范、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(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,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);
7.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。
特困人员:
1.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“4555”人员(女性满45周岁以上,男性满55周岁以上);
2.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“4050”人员(女性满40周岁以上,男性满50周岁以上,下同);
3.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“4050”人员;
4.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、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“4050”人员;
5.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“4050”人员;
6.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、孤儿、残疾人高校毕业生。
零就业家庭人员:
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,法定劳动年龄内,具备劳动能力,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,且无经营性、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。
三、受理机构
常住地街道、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。受街道、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,社区服务平台可受理。
四、受理方式
窗口或网上受理(手机APP)。
五、办理要件
1.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;
2.相关困难证明:
(1)残疾人员,提供残疾证;
(2)城镇复员转业军人,提供复员转业证明;
(3)县级以上劳动模范,提供劳模证;
(4)军烈属,提供军烈属证明;
(5)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,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;
(6)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,提供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;
(7)困难家庭(低保家庭、残疾人家庭等)的大学生,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。
六、办事流程
1.申请。申请人向常住地街道(乡镇)或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,填写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》。
2.初审。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,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。
3.公示。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3天。
4.认定。街道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、认定,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并在《就业创业证》上标注。
5.办结。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。
七、办理时限
7个工作日。
八、业务表单
就业困难人员(零就业家庭)认定申请表
业务表单
就业困难人员(零就业家庭)申请认定表
姓名 | 身份证号/社会保障号 | |||||||||
住址 | 联系电话 | |||||||||
困难人员类型 | ||||||||||
就业困难人员(勾选): □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; □ 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; □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; □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; □失业的残疾人、城镇复员转业军人、县级以上劳动模范、军烈属和单亲家庭成员 □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□其他
特困人员(勾选): 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“4555”人员; □ 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“4050”人员 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“4050”人员; 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、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“4050”人员; 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“4050”人员; □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、孤儿、残疾人高校毕业生。
| ||||||||||
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情况(申请认定零就业家庭的填写) | ||||||||||
姓名 | 身份证号 | 户主或与 户主关系 | 是否享受低保 | 失业登记时间 | 就业意向 | |||||
申请人承诺 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。若有虚假,愿意承担相应责任。
申请人(签字): 年 月 日 | ||||||||||
初审意见 | 经核实,该人属于: 就业困难人员[(填写类别) ] 就业特困人员[(填写类别) ] 或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。 经办人(签字): (盖章)年 月 日 | |||||||||
认定意见
|
经办人(签字):
(盖章) 年 月 日 |